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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12期摘录:[外贸方法]lmO—Exp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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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外贸方法]lmO—ExpWays对于涉及法律范畴的问题,建议合作双方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但一些商务范畴内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考虑。例如,客户所提供的技术在中国和客户所在地市场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客户提供图纸后,双方有可能会基于中外原材料差异或者其他原因更改一些设计,因此合作初期也应商定修改部分知识产权的归属。另外,如若需要在国内注册知识产权,中方企业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管理上的费用。双方可签署《保密协议》,以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并严格遵守。合理划分出口市场由于中国企业可能已经有相对稳定的海外市场,如果合作双方能够合理共享销售网络和划分海外市场,就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扩大双方品牌市场。在出口市场问题上,需要从两类产品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加工产品按照OEM惯例,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应由委托方负责。因此,在海外市场销售方面,一般都是由国外客户全权负责。但是,如果生产方(受托方)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拥有非常完善的销售渠道,例如,受托方有实力可靠的独家代理商,而且委托方在该市场上基本没有业绩,或是暂时未有开发该市场的打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由生产方负责利用其自身的销售渠道,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为保证委托方的利益和双方的长期合作,双方应在生产方进行0EM产品营销之前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生产方在委托方允许的市场上销售OEM产品需要付给委托方的许可费(一般委托方会根据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许可费的结算方式一般采取抵货款的形式);生产方告知委托方海外市场销售状况的频率和方式;生产方销售0EM产品的营销费用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生产方销售0EM产品的定价。同时,为避免有利用不同市场的差价倒卖产品造成价格和市场的混乱,生产方和委托方应对生产方的OEM产品海外市场价格进行限定。自有品牌产品生产商自有品牌产品可能与OEM产品有差异但功能相同,因此极易在同一市场上引起竞争,另外也有可能是互补产品,因此可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生产方应在合作初期,对委托方在营销生产方自有品牌产品的兴趣和能力方面进行考察,以决定其自有品牌产品在委托方市场上的发展方向。如果委托方有兴趣并有实力营销生产商的自有品牌产品,而生产商在委托方的市场上也没有固定的合作伙伴和长远的销售规划,不妨授予委托方代理权甚至独家代理权,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扩大自有品牌产品出口。另外,为避免对国内同类市场冲击,双方可以根据生产商国内销售网络的成熟情况,以及客户自身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将OEM产品的国内销售权授予国内生产商。如果生产商取得销售权,就需要与国外客户就利润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比如说利润计算方式,结算方式,是否有销售指标,如何分摊营销费用等等。以上仅是对OEM合作中一些经常性问题的解决方式,企业具体合作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因诸多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只要企业在技术水平,内部管理上不断完善自己并保持与0EM委托方的沟通渠道畅通,就能在OEM业务中与委托方实现“双赢”。IEE(作者单位:中外商通投资贸易服务有限公司)2007年第12期圈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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