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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12期摘录:[外贸方法]mD—Exp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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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外贸方法]mD—ExpWays履约瑕疵带来文/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王海军国内c公司计划从山东A公司购进500公吨已内酰胺。于是2006年1月9日,山东A公司与瑞士B公司就其从瑞士B公司进口己内酰胺500公吨(溢短装5%)达成口头协议,山东A公司于当日将拟定并签章的协议发给瑞士B公司签署,但瑞士B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才将签署后的合同发给山东A公司。鉴于合同约定的开证时间为1月20日前,山东A公司在收到合同后,于2006年1月18日立即按瑞士B公司的要求开立货物重量为530公吨,提单日90天的远期信用证。另外,2006年1月18日山东A公司与国内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其进口的己内酰胺出售给c公司。瑞士B公司对c公司直接开具信用证是认可的,于是其余165公吨货物由第三方购买者c公司直接申请开立信用证。在该信用证中,山东A公司误将瑞士B公司地址中“zuG”拼写为“zuR”,山东A公司在2006年1月27日收到银行要求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后,于当日及时修改了信用证。但瑞士B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撤销了该信用证。另一份货物重量为165公吨的信用证,是国内c公司应山东A公司的要求直接开给瑞士B公司的,由于增加了沟通环节,且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在即,c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才开出该份信用证,比合同约定的开证时间晚了4天,而且由于c公司在开证方面经验不足,其开立的信用证存在一些瑕疵。瑞士B公司没有给国内c公司任何修改机会,于2006年2月9日直接通知银行撤销了该份信用证。瑞士B公司无视山东A公司修改信用证的事实,通知山东A公司已构成违约,并要求山东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告知山东A公司若到期不支付违约金就解除合同。瑞士B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满之日~p2006年2月1O日通知山东A公司解除合同。瑞士B公司于2006年4月份,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山东A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25万美元。经调查,瑞士B公司擅自解除合同给山东A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解除合同不仅导致山东A公司不能按合同对c公司供货遭到c公司索赔,而且由于己内酰胺价格上涨,山东A公司重新购买的成本也大大增加。在律师建议下’山东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瑞士B公司赔偿200余万元人民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I_l、_1.山东A公司开立信用证虽存在瑕疵,但瑞士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中国与瑞士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适用该公约。该公约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买方根本违约,以及买方未在卖方给出的额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等。买方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山东A公司与C公司开立信用证的内容虽然存在一些瑕疵,开立的时间也有所迟延,但均不构成根本违约,对瑞士B公司利益也未产生实质损害,因为信用证为提单日90天的远期信用证,且瑞士B公司最晚装船日期为2006年2月10日,山东A公司与C公司的违约行为,主要是因为合同签署时间迟延导致开证期限短而且开证经验不足造成的,两公司完全有时间进行弥补,并且山东A公司也已进行弥补。瑞士B公司更是无权就整个合同行使解除权。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在一方不按时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更何况双方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还存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瑞士B公司以山东A公司未在其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违约金为由,单方面解除了整个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2.山东A公司的损失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山东A公司收到瑞士B公司签署的合同后,于2006年1月18日与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其进口的己内酰胺出售给C公司。瑞士B公司对C公司直接开具信用证也是认可的,瑞士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导致山东A公司对C公司违约,从而导致C公司索赔,山东A公司为此赔偿了C公司200余万元人民币,该部分损失理应由瑞士B公司承担。此外,因为瑞士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山东A公司应得未得的蚕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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