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12期摘录:利润损失、重新购买该产品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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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利润损失、重新购买该产品的差价损失、实际支出的开证费等银行费用以及仲裁费、律师费等也应由瑞士B公司承担。经调查落实,2006年2月10日合同约定的交货之日的价格为每吨2110美元,较合同约定的价格即每吨1850美元高出每吨260美元。也就是说,B公司不仅因为没有履行合同而造成任何损失,反而因此而获利13万美元。相对A公司而言,其从国际市场重新购买几内酰胺则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3.瑞士B公司在整个签约及履约过程中是否诚信山东A公司认为,瑞士B公司自签约起的一系列行为不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完成,而是有意造成山东A公司违约,并利用山东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瑕疵,来向山东A公司进行索赔。2006年1月9日,山东A公司在与瑞士B公司已商定的己内酰胺进口合同上签章后,即将其传给瑞士B公司,但瑞士B公司迟迟未将签署后的合同发给山东A公司,经山东A公司多次催要,瑞士B公司以经办人休假等各种理由推拖,直至2006年1月16日,瑞士B公司才将合同发给山东A公司,导致山东A公司距离合同约定的开证时间仅Pb4天。对于山东A公司开具的货物重量为330公吨的信用证,瑞士B公司干2006年1月25日发函,要求山东A公司当[外贸方法]ImD—ExpWays同,同时支持山东A公司的仲裁反请求。这样,在原诉讼中瑞士B公司要求山东A公司赔偿的25万美元,与山东A公司反诉讼瑞士B公司的200余万人民币,相互抵消。就此瑞士B公司意图通过山东A公司在履约过程的瑕疵取得高额违约金的意图落空。(1)国际贸易中,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由于A公司的国际贸易经验不足,开立的信用证存在瑕疵,B公司在其根本利益未受损的情况下应当允许A公司进行修改完善,促成合同的履行。但B公司却利用合同中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企图获得额外收益,擅自解除合同。事实上,B公司没有因A公司违约造成任何实质损失。相反,由于己内酰胺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B公司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损失,而且还因此获利。事实证明,A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在给贸易对手带来损失的同时,自已也并未因此获利。可见,在贸易过程中,只看到自已的利益,而无视对方的利益,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实现双赢,才是贸易的本质。(2)对于A公司及C公司等国内企业来说,也要汲取教训,要培养专门的国际贸易人才,要狠练内功,重视贸易细节,避免出现任何履约瑕疵。如果A公司在即2006年2月10日发函解除整个合同。整个过程中,瑞士B公司都没有显示出诚信贸易的心态,而是扣留合同、撤销信用证等行为,暴露出瑞士.Bi≥司希望利用国内两家公司的疏漏为自己谋取利益。最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在支持瑞士B公司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也认为瑞士B公司无权解除合(3)要求所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主体做到诚实守信并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未免过于苛求,律师是否参与交易过程,以及律师参与的程度,均是通过本案需要思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B公司聘请律师参与交易的每个细节欠妥,因为律师思考问题的角度是如何防范风险,而不是如何促成交易的成功。相对来说,A公司也应当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指导A公司如何防范规避交易风险,而不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应诉。IEE2007ff-~12期圃蟹圃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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