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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外管理》2008年第4期摘录:提拔、股权分配、晋升和干部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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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提拔、股权分配、晋升和干部的利用都有关系。樊晓熙:按照我们的调查,评价忠诚度分为三类:第一,忠诚于自己的职业;第二,忠诚于自己的直线领导;第三,才是忠诚于自己的企业,但不包括老板。我们在评价员工承诺度的时候,有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选择留在公司继续工作”,排前四位的答案是:1.职业发展的机会,我个人的价值;2.培训的机会和个人发展;3.同事关系;4.薪酬。实际上老板能够给员工的是什么?最直接的是薪酬,但是薪酬不是员工留在公司的首要原因。在“为什么离开公司”的调查中,我们却发现:排第一位的原因是薪酬,第二位是职业生涯,第三位是福利,第四是培训和个人发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员工选择留在公司,是基于一种忠诚。“新法”会否“伤害”忠诚?景素奇:目前中国成长性企业居多,所以忠诚度的讨论非常有意义。尤其在“新法”下,讨论这个问题更有意义。我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保护了员工,但也增加了人才的流动性。其实哪个企业不想把员工长期固定下来,不想用熟练的员工为企业做贡献?这可能是新法颁布后,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吴春波:《劳动合同法》本身对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应该没有直接影响。但我们应该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思考员工忠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确实是一部善法,但却生出很多恶果。首先它会造成:有本事的人流动性变大,想走就走;而那些干不好的人,赶都赶不走。其次,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第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_义回到计划经济用工时代。李品:“新法”颁布后,我认为企业确实应该更加重视忠诚度建设。因为,员工钻“新法”空子的劳动仲裁案,未来会呈井喷式爆发。《劳动合同法》下人才的流动性壁垒消除,可以说,员工只要想离开,没有哪个企业能阻止。特别是推定解雇威力更是无比,因为只要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个微小的差错,都可以成为某些员工推定解雇的理由,堂而皇之地离开企业,并要求赔偿。比如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企业的员工,加了一天班,但他发现没有被记录,但他不说。到了月底突然对公司说:对不起你没有足额支付我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你违约了,你要赔偿我,并且比正常违约金多付一倍。在新法下,没有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忠诚度建62’02008·4设”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确实是个刻不容缓的课题。职业他?忠诚度?张利庠:《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基于保障员工的利益,但是中国的企业一向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如何“规避法律”就成为热门话题。在这样的前提下,谈“忠诚度”会化解“新法”的一些负面效应,尤其是职业化。叶延红:在忠诚度之前,我们应该先谈职业化。有一句话“企业行为先谈职业行为”。员工首先要敬业,才谈得上忠诚;员工有工作能力,才谈得上忠诚;员工能得到充分的培训,才谈得上忠诚。这也是企业和员工双方成长的过程。郭林霞: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其实无论从员工自身角度也好、企业的角度也好,对员工职业化程度都应该有一个更高的要求。虽然“新法”给了员工更多的自主权,但是真会有很多人敢滥用这个权利吗?人力资源管理更应该清楚地告诉员工:如何运用你的选择权,它对你的职业生涯将有怎样的影响。景素奇:职业化建设的第一步,就是把好招聘关。人力资源管的是“德”和“勤”两个方面,就是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如何把真正职业化程度高、专业模型和能力模型都具备的人招进企业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做好“背景调查”。聘用之前,扣‘个电话到原单位,人力资源部如果说这个人还不错你就用,说这个人“马马虎虎”你千万不能用。李晶:我建议建立行业“黑名单机制”。要想建立忠诚度,每个企业都要自律,不恶意挖墙脚,不接纳职业操守不好但却对自己眼前有利的人。另外,建立黑名单机制,至少是开诚布公地配合做背景调查,共享信息,让不诚信的人、不忠诚的人无处可去,净化人才市场,提升整个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素质。杨光:今天的讨论我们可以概括三句话:第一,作为企业,要正确地认识“忠诚度”的发展趋势,不能再用传统的“愚忠”来要求当代的员工。第二,企业对忠诚度要有合理的期望,不可期望过高。第三,要用切实的方法、切实的行动,去主动建立员1忠诚度,而不是等待和抱怨。不去行动,就没有权利抱怨。鳃(本文根据现场研讨录音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阅。本刊记者庄文静对本文亦有贡献。)责任编辑: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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