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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商界》2008年第6期摘录:FUND八MENTAL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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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FUND八MENTALS-【1【!、舀醢既然现在的工会还形成不了集体的力量,因而在基层,更篓棠萎政府权力的介入,需要劳动执法部门和劳动监督部门叨影的介入。∥拶较利益当中,他们是往下走的。到了90年代中期,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个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直接了,但是《劳动法》有一个不足的地方,就是法律责任不清晰。在那个时候,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减员增效”,即能不能通过劳动者减少提高企业的效益。增效直接相关的就是相当的一批员工下岗。而大批职工下岗有什么法律依据呢?原来的合同已经试行劳动制了,有用吗?没有用,当然是服从改革,是在相当程度上牺牲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他们的基本劳动权。到了2000年,就涉及到企业整个的体制改革,企业是租赁、出租、出售,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最重要的一点,对于员工的影响在哪里呢?员工身份置换。改制实际上就是一定程度上的私有化。私有化以后,劳动者的现实身份和原来的在国有企业的身份就不相一致了,怎么办呢?就实施买断国营身份,给一定的补偿,或者是相当有限的补偿,从而割断了他们的历史贡献和历史身份,成为完全市场化的员工。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劳动力的市场化是必须要走的路。目前中国的劳动关系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企业用工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不是政府包仅仅是追求一种GDP,一种经济发展,改革应该使所有的人民分享这种改革的成果。一方面我们要追求效益,没有效率是不行的,企业效率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公平是不能放弃的。尤其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工人阶级,广大的劳动人民仍然是整个社会的主体,他们在社会当中应该分享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成果,所以我觉得劳资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就目前来说一方面市场化,一方面很不规范。不规范的状况就是双方的劳资义务方面不清晰,过去的许多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很明确,而且规定的许多东西并没有有效的法律责任,或者是法律监督没有去落实,《劳动合同法》恰恰想解决这样的一个问题。新型劳动关系应该有什么样的特L点首先有一个问题,就是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一般来讲,劳动关系有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就是个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和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规范通常用《劳动合同》,一个工人和一个企业签定一份合同。第二种形劳资之间产生矛盾,通过工会或集体的代表与资方谈判来解决,劳资关系形成一种相对的平衡。我们国家的劳动关系,就目前来说,基本上是个别劳动关系为基本形态,没有形成以工会为代表,用集体谈判这样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矛盾。我们是“个别劳动关系”,这恐怕是与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最大的区别。我们目前靠什么呢?主要靠法律,但通过个别劳工标准的法律,形不成劳资相对平衡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权力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对弱者进行保护和协调,就特别重要了。《劳动合同法》在相当程度上就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解决集体的问题,这是我们基本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和西方最大的差别。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上并没有超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基本上西方国家都采用这样的形式。还有辞退方面的具体要求,也没有超出。当然我们还有一些自己的规定,比如说必须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没有的。比如说美国,它就没有必须签法律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就可以了。但西方是不38BuSINESSCHNA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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