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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商界》2008年第6期摘录:局长到人民大学,我们特别谈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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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局长到人民大学,我们特别谈到这个问题,我们问,美国的企业是不是可以不签合同,说解雇就解雇?他说:“那是你们自己的想法,没有人这样做。”为什么呢?他提出两点,第一,一旦打官司成本会很高,他不愿意这么做,有法律风险,并且很大。第二,一旦是不正当的解雇,还有一个什么声誉风险。他说这也是雇主的一种自律。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劳资自己去处理《劳动合同法》对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定当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承担什么样的职责,都有很明确的具体规定。但现实当中工会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呢?客观地说,企业工会还不能够有效地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工会在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是一种义务和责任。订立合同的时候,要帮助劳动者,合同解除的时候要通知工会,在集体裁员的时候,工会要能够参与意见,在提起劳动争议的时候,工会要给予工人法律帮助,而且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工会也要介入,要提出意见,这是法律的定位。就目前来说,我们的工会恐怕要做相当的努力才能达到这一点。既然现在的工会还形成不了集体的力量,因而在基层,更加需要政府权力的介入,需要劳动执法部门和劳动监督部门的介入。这和以往计划经济下“行政化”不是一个含义。政府并不直接介入企业的生产,它只是监督、检查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执行状况,督促你执行法律。当然,正常的情况下,最好是劳资双方自己去协商解决矛盾,要达到这样的程度恐怕还有相当的路程。就目前来说达不到这种程度怎么办呢?就是靠政府的公权力,靠执法部门的检查、督促和监管,这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也是越不过去的一个阶段。问题在于,政府怎么去监管、怎么去检查,怎么去解决问题。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劳资自己去处理,“劳资自治”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目标。就目前来说,我们还需要相当多的努力。因为这里面不只是个经济问题。有学者提出,说现在政府介入这么多,但发达国家政府都退出。但是他们有一个背景,劳资双方都是比较成熟的,工人有集体的力量。现在我们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退出,劳资双方力量会更不平衡,社会将会出现大的不稳定的现象。所以,想想多长时间能够达到,我觉得恐怕还不是一个短时期的,就是劳资有一个成熟的过程。圈(作者为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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